第69條就職或離職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詳述理由呈報人事權責單位核准後,展延報到或離職時間:一、調職令或分配令到達時適因公差未返。二、交代不清應行追究。三、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延期交代。四、臨時發生疾病確難行動,經醫務單位診斷證明屬實。五、天災事變。六、擔任作戰演習或特殊任務或正在各軍事學校受訓期間。調職或分配人員,非有前項各款原因,逾時尚未報到、離職者,原單位不得再予列報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