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勝任擬任職務之必要學歷,其規定如下:一、將官及上校重要軍職職務:應完成戰略教育或國內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取得教育部發給之教授證書。
(二)經本官科職類相當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及格,或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
(三)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經軍法(司法)官考試及格,並符合軍法官任用條件。
二、上校一般軍職及中校主官(管)職務:應完成指參教育、視同指參教育之相關專業班隊教育或國內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取得教育部發給之副教授以上證書。
(二)經本官科職類相當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及格或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
(三)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經軍法(司法)官考試及格,並符合軍法官任用條件。
三、中、少校職務:應完成軍官正規班以上教育或視同軍官正規班之專業、專長、軍售、商售班次教育。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擔任軍醫專長職務者,取得相關之專業證書。
(二)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經軍法(司法)官考試及格,並符合軍法官任用條件。
四、尉官職務:應完成軍官基礎教育或同等軍官基礎教育。
五、士官職務:(一)士官長職務:應完成士官長正規班以上教育。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取得相關專長甲級技術士以上證照。
2.國內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3.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
(二)上士職務:應完成士官高級班教育。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取得相關專長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
2.國內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3.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
(三)中士、下士職務:應完成士官基礎教育。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兵科學校專業、專長教育、預備士官教育或其他士官訓練。
2.取得相關專長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
3.國內高級中學以上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高級中學以上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4.經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及格。
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曾列本條例第五條候選名簿者,得依符合修正生效前學歷條件規定辦理調任上階職務,並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前取得前項應具備之學歷。
未依限取得學歷者,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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