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條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免職,規定如下:一、奉准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自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之日起免職。二、作戰、因公或因病死亡者,自死亡之日起免職。三、被俘者,自被俘之日起免職。四、經核准參加公職競選者,自核准之日起免職。五、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職務者,自核准之日起免職。六、停職屆滿三個月者,自屆滿之翌日起免職。七、因喪失國籍原因免官者,自免官之日起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