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四款所定軍官士官任期屆滿之調職,規定如下:一、參謀總長、各司令、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指揮官,陸軍軍團指揮官、防衛指揮官與海空軍重要指揮官以上人員及其餘各級主官、主管,於任期屆滿時辦理之。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二、重要軍職,於任期屆滿時辦理之,以不連任為原則。三、一般軍職、專業技術軍職,於任期屆滿時辦理之。但因業務需要,得予繼續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