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配置軍官、士官之申請程序如下:一、各司令部經歷管理者,依申請系統向本司令部申請。二、跨司令部經歷管理者,依申請系統由本司令部統籌向他司令部申請,直屬國防部者,由國防部辦理。三、將級軍官及上校級重要軍職,或非軍事機構而需要軍職人員者,一律依申請系統向國防部申請。四、各經歷管理單位對所需之配置軍官、士官,應基於各人事權責單位之申請,向有關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