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軍官、士官任職基本因素規定如下:一、考績:年度考績績等須在乙等以上,如在丙上以下者,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依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二、年齡:須合於兵役法令所定服役年限。三、體格:須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所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