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軍官、士官之留職停薪、復職權責如下: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尉官及士官,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