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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軍官之追晉、追贈,由國防部審定,報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之。
士官之追晉、追贈,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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