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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不定期晉任,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不定期辦理;除中將晉任二級上將、二級上將晉任一級上將,自發布晉任生效之日起生效外,其餘各階晉任生效日期規定如下:一、停年屆滿前調占上階職缺者,其晉任生效日期為停年屆滿之次月一日。
二、停年屆滿後調占上階職缺者,其調職生效日期為當月一日者,以當月一日為晉任生效日期;調職生效日期為當月十六日者,以次月一日為晉任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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