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定停年屆滿,係指本階停年屆滿而言,其結算終止日期為新階生效日期之前一日止。志願再服現役任職之軍官、士官,其先後年資於晉任時得併計之。現役軍官、士官再考入軍事校院正期或專科、專業軍官基礎教育者,其受訓之時間應列計為軍官、士官之晉任停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