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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再服現役或病癒再任職軍官、士官,其考績規定如左:一、各官等之考績合格標準,同前條各款之規定。
二、年資併計者,除可運用其前在營任職最近相關年度之考績外,須運用再服現役或再任職後之當年度考績,無當年度考績時,由其主官補辦考績評鑑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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