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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士官之初任,自下士始,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一、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國內外同等士官校、班基礎教育畢業者。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
三、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經甄選訓練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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