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中科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推薦,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三、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前項第一款之監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本部主計局代表應至少各有一人。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