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為董事長,經濟部次長、科技部次長為董事,其餘董事,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推薦,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中科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前項第一款之董事,本部代表應有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