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女性軍官、士官分娩者,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女性軍官、士官分娩前,給產前檢查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予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請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醫師或助產士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