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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凡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每年至少應實施累計請慰勞假七日,每次至少半日,並得酌予發給慰勞假補助費。
年內得請慰勞假日數,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請畢慰勞假日數,且不得請領慰勞假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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