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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事假規定如下: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或家庭成員因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始可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因事請假,超過年度應給事假日數者,扣除當年度慰勞假;超過當年度剩餘應給之慰勞假日數者,應在次年度慰勞假內扣除之;至多合計不得超過二年應給之慰勞假日數。
二、義務役軍官、士官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於其一年內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日調整核給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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