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非因公務申請出國者,應於出國二十日前向所隸單位提出申請;因公務奉派出國者,應於出國四十日前提出。但因情況急迫,經第四條所定之核准權責單位或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第四條所定之核准權責單位或人員,應審查申請人提出之文件、資料,及有無參與演訓、戰備任務或其他不適宜出國之任務事項,並將准駁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