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逾期未照辦者,得退回其錯誤或不清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