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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
逾期未照辦者,得退回其錯誤或不清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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