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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軍勛獎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頒授河圖勛章。
一、戰鬥間處置妥善,使全軍獲得重大之勝利者。
二、在作戰飛行滿一千八百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六百次以上,有特殊英勇之表現與成就者。
三、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全力策助空軍作戰或建軍工作,有優越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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