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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兵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戰時或動員時應徵集入營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其兵籍資料,移送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存管,並建立兵籍卡分送入營部隊(不含機關、學校)轉送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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