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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兵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為補充兵役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屬鄉(鎮、市、區)公所,將兵籍表移送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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