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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政戰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得向無隸屬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並應以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主管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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