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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政戰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保防安全單位發覺新事實新證據,足認有變更原安全調查結果者,應報請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權責長官核定後,重新實施安全調查,如有變更調查結果者,並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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