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校教學部、通識教育中心及各科各置主任一人。前項所定職稱人員採任期制,教學部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科主任就具備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司令部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職務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本校相關遴選規定辦理,並呈報司令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