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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原機關以原職稱原官等職務留用之公務人員隨同移轉本院者,得繼續以原職稱原官等職務留用至離職時止,其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辦理。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後再擔任本院職務者,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進用,不加發慰助金。
公務人員退休後,再擔任本院職務者,其請領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等事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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