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董事、監事及院長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國防部定之。董事、監事及院長相互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董事、監事及院長之配偶或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董事長、院長不得進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