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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印信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國軍印信之印文規定如左:一、印、關防均用使用機關、學校、部隊之編制番號或名稱全文及「印」或「關防」字樣。
二、職章用使用機關、學校、部隊主官之全銜職稱。
三、印文之字體均用陽文篆字。
四、依第八條換發或補發之印信,應於其所鐫刻製造之年月下加鐫換發或補發字樣,其係補發者,並應將其印文篆法與原印信有所差異,以資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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