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印信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印信之製發、換發或補發,除各權責機關、部隊為爭取時效,依據編製表或單位編成報告表主動辦理者外,均應於申請時隨附請製(換、補)發印信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三),以憑審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