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部設下列司、室:一、戰略規劃司,分四處辦事。二、資源規劃司,分三處辦事。三、法律事務司,分四處辦事。四、整合評估司,分三處辦事。五、總督察長室,分四處辦事。六、全民防衛動員室。七、國防採購室,分五處辦事。八、政務辦公室,分五處辦事。九、人事室。十、政風室,分三科辦事。十一、主計室。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法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及於處、室下設二十五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