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參謀本部設下列各室:一、人事參謀次長室,分四處辦事。二、情報參謀次長室,分三處一中心辦事。三、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分三處一中心辦事。四、後勤參謀次長室,分三處辦事。五、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分四處辦事。六、訓練參謀次長室,分三處一中心辦事。參謀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前項之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