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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參謀本部設下列各室:一、人事參謀次長室,分四處辦事。
二、情報參謀次長室,分三處一中心辦事。
三、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分三處一中心辦事。
四、後勤參謀次長室,分三處辦事。
五、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分四處辦事。
六、訓練參謀次長室,分三處一中心辦事。
參謀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前項之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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