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檢察長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應隨時考查本署及所屬下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案件進行情形,注意其辦案期限。檢察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指定之主任軍事檢察官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