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值勤軍事檢察官除檢察長另有決定外,應處理下列事項: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二、軍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四、依軍事審判法第九十六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勘驗及證據保全之案件。六、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