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計畫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建軍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主要武器裝備之計畫管理。二、戰略計畫、施政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三、研究發展政策之研擬與有關各項工作計畫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四、編制、人力管理制度之推行及督導。五、各級指揮關係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之釐訂。六、主要武器系統裝備研發、生產專案管理與系統工程、構型管理等政策之規劃及執行。七、主要武器系統裝備測試、評估與戰術戰法之規劃及督導。八、武獲專案管理專業推展、主要武器裝備獲得之計畫管理及履約管理。九、其他有關計畫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