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軍眷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政策、法令、計畫之擬訂、督導及執行。二、軍眷服務政策、法令之擬訂、督導及執行。三、眷村文化保存政策、法令之擬訂、協調、督導及執行。四、國軍軍眷及眷戶權益爭訟案件之處理。五、國軍眷村、眷舍(籍)政策、法令、服務之擬訂、規劃、督導及執行。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之運作、管理與法令之研擬及執行。七、眷村改建綜合企劃、法律事務、資產與營建管理、監察、主計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八、其他有關軍眷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