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本署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定期舉行軍事檢察官會議,決定下列事項:一、軍事檢察官、書記官事務分配。二、軍事檢察官代理次序。三、各組軍事檢察官、書記官之配置。前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調整異動而離(退)職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長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