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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襄助檢察長及主任軍事檢察官處理本署行政事務。
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
三、其他經檢察長交辦事項。
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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