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軍事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主任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長核定。前項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軍事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前項文件,檢察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