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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軍事審判官分辦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分案。
其接辦之軍事審判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
軍事審判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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