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值日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對於第二十八條事項,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