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本院及其分院應定期舉行軍事審判官會議,決定下列事項:一、軍事審判官事務分配。二、軍事審判官代理次序。三、合議審判軍事審判官之配置。前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調整異動而離(退)職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之意見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