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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三日內送院長審閱,並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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