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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院及其分院之案件,除依法應合議審判者外,軍事審判官認其配受之案件重大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經庭長轉報院長後行之。
庭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徵詢軍事審判官之意見報告院長後行之。
院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庭長、軍事審判官意見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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