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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高等以下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官或檢驗員若干人,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職務。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觀護人若干人,執行保護管束事務。
前二項人員,其員額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人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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