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財團法人會計制度有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會計原則變動:有正當理由而須變動者,應於預定改用新會計原則之前一年底,將原採用與擬改用會計原則之原因及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原會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證及改用新會計原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經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表示意見,作為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後,報國防部備查。二、會計估計變動: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及無形資產效益期間之變動,準用前款規定,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後,報國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