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財務報告編製,應允當表達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現金流量,與有助於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告編製不符本準則、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經國防部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予調整、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