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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其董事及監察人應按所捐助或捐贈財產之比例,由該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其按比例計算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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