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為鼓勵我國廠商前往有邦交之國家投資,拓展海外市場,增進與有邦交國家經貿關係,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特辦理保證業務,以協助投資廠商順利取得金融機構之融資。本基金會應依據前項保證業務執行情形,評估所需資金報請外交部,由外交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執行保證業務經費額度及承作倍數,由董事會另定之。本基金會得依董事會決議暫停辦理第一項之保證業務,於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由本基金會公告之;其後如經評估需恢復辦理該項業務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