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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國際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投資額度未達一百萬美元之投資案件,得由本基金會董事會概括授權秘書長邀集相關業務主管審核,必要時得邀請外部專業人員提供意見;其經審核通過者,提請董事長核定後實施,並送本基金會董事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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