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外交部對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或其展延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者。二、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四、經有關機關拒絕簽證禁止入境或限令出境者。